2004年9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看电影不许自带饮料
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成被告
陈涛

  李先生到北京华星国际影城观看电影,没想到在检票时却被影院的工作人员告知其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影城卖品部出售而拒绝其入场,于是李先生将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华星影城答辩说,消费者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这个影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李先生诉称的影院侵犯了他的选择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影城在大厅有明显的告知标示,李先生是在被告知以后仍自愿购买电影票,这就等于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李先生最后负气放弃入场看电影,是其单方面撕毁合同,不能称是影城对其构成了侵权。而且“谢绝外带食品入场”的规定是国际影院的惯例,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得到高质量的艺术消费,且这项制度得到广电总局的认可,李先生的诉求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对于影院行业的不尊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该案由于双方分歧很大,因此无法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陈涛)